
保險契約之法定終止有兩種:
1、保險人破產時,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(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參照)。此類終止,實務上可以說是難得發生。
2、保險法第八十一條就財產保險規定:「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,保 險契約即為終止。」人壽保險並無相同或準用上述條文之規定,但解釋上,至少應類推適用之,而 獲致相同結論。譬如,被保險人因其他屬於除外責任之原因死亡,保險人雖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,其契約便因被保險人之死亡而終止以致消滅。
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
保險人破產時,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,其終止後之保險費,已交付者,保險人應返還之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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