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以前,成年人若要改姓,必須得到父母同意,否則就需具備父母「離婚、一方或雙方失蹤、死亡、未盡撫養義務」等條件其中之一,才能向法院聲請改姓,還要說明「不利影響」,而往往「不利影響」得由法官自由心證,困難重重。現在,成年子女不需父母書面同意,可自主決定姓氏,但以一次為限。因此成年人可自主選擇從母姓,擁有姓氏選擇權──民法1059條子女姓氏修正條文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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