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:稱贈與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自己之財產,無償給予他方,他方允受之契約。而贈予稅,乃係對於無償給與他人財產,包括財產、不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的行為,對於贈予人所課徵之租稅。
※民法第四百零六條稱贈與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,他方允受之契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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