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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證信函範例、書狀範例及常用表單下載
>| 檔案名稱 | 檔案下載 | 相關條文 | 使用說明 | 更新日期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存證信函格式 | 2015/7/5 | |||
| 存證信函格式範例 | 2015/7/5 | |||
| 書狀參考範例─民事訴訟部分 | ||||
| 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(一)(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) |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 | 法官有應該主動迴避不能辦理訴訟的情形而沒有迴避,請法院換1位法官審理。 | 2018/3/2 | |
| 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(二)(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) |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 | 法官有偏袒對方當事人的情形,請法院換1位法官審理。 | ||
| 民事參加訴訟狀 | 民事訴訟法第58條 | 權利會因為訴訟受影響的人,聲請參與訴訟的進行。 | ||
| 民事告知訴訟狀 | 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 | 請法院(法官)把訴訟告知給權利會受訴訟結果影響的其他人。 | ||
| 民事委任狀(附委任狀) |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、第2項 | 把委任代理人的事告訴法院。 | ||
| 民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 |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 | 無訴訟能力人因無法定代理人為其為訴訟行為,而請求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。 | ||
| 民事通知終止委任狀 | 民事訴訟法第74條第1項、第2項 | 把終止委任代理人的事告訴法院。 | ||
| 民事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 | 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項 | 請法院(法官)許可輔佐人陪同到場,並幫忙當事人作訴訟行為。 | ||
| 民事聲請退還裁判費狀 | 民事訴訟法第83條、第84條第2項 | 當事人撤回訴訟或和解、調解成立以後,請求法院退還原繳納的裁判費三分之二。 | ||
| 民事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狀 |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 | 當事人溢繳訴訟費用時,請求法院退還溢繳部分。 | ||
| 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 |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2項 | 判決確定以後,請法院確定自己及對方當事人應該負責的訴訟費用金額。 | ||
| 民事聲請命原告提供擔保狀 | 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 | 原告在國內沒有住所或財產,被告請求法院命令原告對訴訟提出擔保金 | ||
| 民事聲請返還擔保金狀(附催告行使權利函) |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 |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,要拿回原先到提存所提供的擔保金(現金、定存單或有價證券)。 | ||
| 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(假扣押、假處分) |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 |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,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,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,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。 | ||
| 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(假執行) |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 | 聲請假執行後,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,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,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。 | ||
| 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(停止執行) |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 | 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後,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,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,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。 | ||
| 民事聲請准予變更提存物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| 向法院請求變更原來到提存所提存的現金、定存單或有價證券(例如原來提存現金,現在要換成定存單,或定存單到期要換成另一張)。 | ||
| 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| 沒有錢繳納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費用時,聲請法院准許起訴的時候暫時不用先繳納,等判決確定的時候由法院向敗訴的人收取。 | ||
| 民事陳明送達代收人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33條 | 向法院表示要由第三人代替自己收受法院寄送的訴訟文書。 | ||
| 民事聲明變更送達處所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| 起訴狀上的送達地址或原來的送達地址,要改變為其他的地址。 | ||
| 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(一) |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| 對方當事人的地址查不到,或者不住在戶籍地的時候,聲請法院用登報或網路的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送達。 | ||
| 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(二) |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| 對方當事人的地址查不到,或者不住在戶籍地的時候,聲請法院用登報或網路的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送達。 | ||
| 民事聲請變更期日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| 法院(法官)定的開庭、調解、測量或其他的日期,如有不能出庭的理由,向法院(法官)聲請更改日期。 | ||
| 民事聲請回復原狀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 | 因自然災害而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訴訟(例如上訴、抗告),聲請法院准許補作訴訟行為。 | ||
| 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76條 | 因訴訟當事人死亡、破產、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、受監護宣告等情形,要由繼承人、新任法定代理人、監護人向法院請求繼續進行訴訟。 | ||
| 民事聲請命續行訴訟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 | 對方當事人應該承受訴訟的情形,卻沒有承受訴訟,由我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命對方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。 | ||
| 民事聲請續行訴訟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 | 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停止訴訟,或因為開庭遲到而被當作合意停止訴訟的時候起算4個月內,請求法院繼續進行訴訟。 | ||
| 民事聲請不公開審判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前段 | 開庭的內容有關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、營業秘密,請求法院用不公開法庭來開庭。 | ||
| 民事合意不公開審判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後段 | 開庭的內容有關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、營業秘密,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用不公開的法庭,向法院請求不公開 | ||
| 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 |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| 法院(法官)告知訴訟辯論終結,並且定一個日子宣判後,向法院請求再開庭。 | ||
| 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 |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| 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中,有明顯的文字錯誤或計算錯誤,請求法院更正錯誤。 | ||
| 民事聲請補充判決狀 |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2項 | 法院的判決中有漏掉請求事項沒有判決的,請求法院再就漏掉的事項補充判決。 | ||
| 民事聲請補發(抄錄)裁判書(和解筆錄、調解筆錄、支付命令)狀 | 遺失法院的裁判書,或因辦理相關繼承、戶政、地政事項而需要裁判書正本的時候,請求法院多發給裁判書。 | |||
| 民事聲請查復狀 | 對自己在法院審理中的訴訟,請求法院告知訴訟進行情形。 | |||
| 民事聲請閱卷狀 |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 | 向法院請求看訴訟的卷宗或影印卷宗內容。 | ||
| 民事聲請閱卷狀(傳真、電子郵件) |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 | 向法院請求看訴訟的卷宗或影印卷宗內容。 | ||
| 民事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書 | 閱覽評議意見要點第3點 | 法院合議審理(由3或5位法官裁判)的案件,在確定以後請求查看法官判決前評議時表示的意見。 | ||
| 民事陳報狀(一般) |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| 向法院提出說明。 | ||
| 民事補正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 | 依法院通知補正欠缺之訴訟要件。 | ||
| 民事起訴狀(一般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| 一般民事訴訟會用的起訴狀參考。 | ||
| 民事起訴狀(借款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| 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用的起訴狀參考。 | ||
| 民事起訴狀(給付票款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| 請求被告給付支票或本票金錢的起訴狀參考。 | ||
| 民事起訴狀(損害賠償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| 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的起訴狀參考。 | ||
| 民事起訴狀(拆屋還地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| 主張被告無權占有自己的土地,並要求被告將房屋拆除、返還土地的起訴狀參考。 | ||
| 民事起訴狀(確認界址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| 自己土地的地界和隔壁的土地地界有爭議,請求確認地界的起訴狀參考。 | ||
| 民事起訴狀(不當得利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| 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的起訴狀參考。 | ||
| 民事起訴狀(遷讓房屋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| 請求被告將房屋返還的起訴狀參考。 | ||
| 民事起訴狀(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| 請求被告將房屋返還並且損害賠償的起訴狀參考。 | ||
| 民事起訴狀(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01、195條 | 主張被告持有,有原告簽名的本票,對原告的債權不存在。 | ||
| 民事起訴狀(所有權移轉登記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、民法第758條 | 請求被告把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移轉給原告的起訴狀參考。 | ||
| 民事起訴狀(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、民法第767條、民法第821條 | 請求被告將原告土地上的地上物(建築物)拆除後,返還土地給原告的起訴狀參考。 | ||
| 民事起訴狀(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) | 民法第244條第1項 | 主張被告作假買賣,請求被告將假買賣所作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,回復為債務人所有的起訴狀參考。 | ||
| 民事起訴狀(請求給付會款) | 民法第709條之9、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| 會首(會頭)請求會員(會腳)給付會款的起訴狀參考。 | ||
| 民事起訴狀(請求償還會款) | 會員(會腳)請求會首(會頭)或其他死會會員按月分攤會款的起訴狀參考。 | |||
| 民事起訴狀(分配表中酌減違約金) | 民法第252條 | 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分配表所分配債權人違約金過高,債務人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的起訴狀參考範例。 | ||
| 民事起訴狀(裁判分割共有物) | 民法第824條 | 起訴請求法院分割共有物的起訴狀參考範例。 | ||
| 民事追加被告狀 |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| 起訴以後,原告增加被告的追加狀參考。 | ||
| 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 |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| 起訴以後,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的事項(聲明)。 | ||
| 民事撤回起訴狀 |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 | 起訴以後沒有繼續進行訴訟的必要,向法院表示撤回原來的訴訟。 | ||
| 民事聲請撤回狀 |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 | 訴訟以外的其他聲請,因為和解或其他原因,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,向法院表示撤回。 | ||
| 民事答辯狀 | 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2項 | 被告向法院表示不同意原告提起訴訟的理由。 | ||
| 民事準備書狀 | 民事訴訟法第265條 | 原告起訴以後,補充起訴的理由或證據而向法院提出的書狀。 | ||
| 民事爭點整理參考格式 |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 | 對自己及對方當事人就訴訟的爭執點,以不爭執點及爭執點為中心,提出整理的表格。 | ||
| 民事聲請通知證人狀 | 民事訴訟法第298條 | 訴訟中請求法院問某位證人,並提出證人姓名、地址或其他相關資料的聲請狀。 | ||
| 民事聲請遠距訊問狀 | 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5項 | 證人聲請法院依影音設備為遠距訊問。 | ||
| 民事聲請保全證據狀 |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、第369條 | 證據有滅失或其他無法在訴訟中使用的情形,聲請法院先保全證據。 | ||
| 民事聲請發還證物狀 | 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、第363條第1項 | 請求法院發還訴訟中提出的證物原本或證物。 | ||
| 民事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狀 | 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、第2項 | 判決確定以後,請求法院給予判決確定的證明。 | ||
| 民事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狀 | 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4項 | 裁定確定以後,請求法院給予裁定確定的證明。 | ||
| 民事聲請調解狀(因傷害請求損害賠償) |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| 因為被對方當事人傷害發生損害,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。 | ||
| 民事聲請調解狀(請求償還借款) |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| 因為對方當事人借款未還,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。 | ||
| 民事聲請調解狀(請求給付貨款) |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| 因為對方當事人沒有給付貨款,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。 | ||
| 民事聲請調解狀(請求遷讓房屋) |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| 因為對方當事人租屋或借用房屋未還,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。 | ||
| 民事聲請調解狀(請求交還土地) |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| 因為對方當事人應返還土地而沒有返還,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。 | ||
| 民事事件詢問表(調解) |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7點 | 法院詢問當事人有無調解可能及調解意願的表格。 | ||
| 民事意見調查表(調解) |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5點 | 當事人到法院調解以後的意見調查表格。 | ||
| 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|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0 | 請求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,用表格式的起訴狀來提起訴訟。 | ||
| 民事捨棄上訴狀 |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| 對法院判決沒有意見,表示放棄上訴。 | ||
| 民事聲請上訴狀(聲明上訴,理由另補) |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| 對法院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但上訴理由以後再提出。 | ||
| 民事上訴理由書(補提上訴理由) | <a href="https://www.vwedding.com.tw/law/txt80.php" title="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、第2項" style="box-sizing:border-box;background-color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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