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3月24日 星期三

Fwd: 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




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

一、因財產權起訴,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27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。 
因財產權起訴/上訴

訴訟標的金(價)額第一審第二、三審
10萬元以下1,000元

1,500元

逾10萬元~100萬元部分110元/萬165元/萬
100萬元10,900元16,350元
逾100萬元~一千萬元部分99元/萬148.5元/萬
一千萬元100,000元150,000元
逾一千萬元~一億元部分88元/萬132元/萬
一億元892,000元1,338,000元
逾一億元~十億元部分77元/萬115.5元/萬
十億元7,822,000元11,733,000元
逾十億元部分66元/萬99元/萬

備註:1、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。 
2、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,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。 
例如:訴訟標的金(價)額1,500萬元 
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(萬元)*88(元/萬)+100,000元=144,000元 
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(萬元)*132(元/萬)+150,000元=216,000元

二、非因財產權起訴,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、第77條之16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。 
非因財產權起訴/上訴        第一審     第二、三審 
3,000元   4,500元 
備註: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、第2項甲類及乙類事件。

三、再審,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。 

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
聲請再審第一審第二、三審
 1,000元1,000元

四、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。

抗告/再為抗告第一審第二、三審
 1,000元1,000元

五、聲請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。

聲請事件第一審第二、三審
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 1,000元
聲請回復原狀1,000元1,000元
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 
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 1,000元

六、聲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、家事事件法第33條、第36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。

標的金(價)額徵收聲請費
未滿10萬元

免徵

10萬元以上~未滿100萬元1,000元
100萬元以上~未滿500萬元2,000元
500萬元以上~未滿1,000萬元3,000元
1,000萬元以上5,000元
非財產權事件免徵
調解程序中,合意聲請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之裁定免徵

七、合併請求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、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。

合併請求數家事訴訟事件各依家事訴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
合併聲請數家事非訟事件各依家事非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
各依家事非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

訴訟部分:各依家事訴訟事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;非訟部分:各依家事非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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