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,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者,得聲請假處分。最高法院認為,該假處分所保全者既為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,則債權人對債務人起訴,應以所保全之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其訴訟標的,始得謂係其本案訴訟。
※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者,得聲請假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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