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,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、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,全部資本分為股份;股東就其所認股份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此項規定除表示股東僅負擔有限責任外,必須政府或法人始能成立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」,其他則須二人以上股東,才能成立股份有限公司。
※公司法第二條第四款四、股份有限公司: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、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,全部資本分為股份;股東就其所認股份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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