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國內離婚: 1.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。 2.應換領國民身分證。 3.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。
二、國外離婚: 1.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。 2.應換領國民身分證。 3.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,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離婚登記(或離婚註冊)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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