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依照民法第1003之1規定,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,而所謂的「經濟能力」不限於薪資收入,也包括其他存款、股票及不動產等財產在內;而所謂的「家事勞動」,則是指對於家務有較多的負擔的一方,可以減少對於家用的支出,這是因為「家事勞動」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,在家裡帶小孩從事家事勞動其實也是一項很大的付出。
時常聽到先生說在家帶小孩有那麼累嗎?在法院判定實務上這也是對家庭有所貢獻付出,因此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先生按月支付家庭生活費用,如果對方還是不願意支付,可拿確定判決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如此一來,最多可以按月扣先生月薪的三分之一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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