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必須是確定的終局判決才可以作為執行名義。所謂確定的終局判決,是指當事人對該判決已經不能依照通常的聲明不服或上訴的方式,請求廢棄或變更該判決而言。而確定之終局判決,乃指給付判決,亦即原告請求被告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判決,例如: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之判決,至於確認判決及形成判決並無請求執行之必要。
※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執行,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:一、確定之終局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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