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,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。而且所謂告訴人,指有告訴權且實行告訴者而言。又若是案件經上訴之後發回更審者,已非所稱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不得再行撤回(最高法院18年上字677號判例)。
※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。撤回告訴之人,不得再行告訴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