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行刑權時效係指於科刑裁判確定後,基於一定之原因,不能執行其刑,而由於時間的經過,刑罰的執行權因而消滅,不得再執行的意思」。依刑法第八十四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,無期徒刑之行刑權時效時間為四十年,並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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