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,為公共建設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,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,依法定程序,對於特定私有土地,給予相當補償及強制取得之一種處分行為。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之一種,被徵收人若有異議,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。
※土地徵收條例§1條:Ⅰ為規範土地徵收,確保土地合理利用,並保障私人財產,增進公共利益,特制定本條例。 Ⅱ土地徵收,依本條例之規定,本條例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。 Ⅲ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、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,優先適用本條例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