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,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,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。
2、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因徵收或法院之判決,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,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。
因此,只要徵收補償費發給完峻,徵收機關即可取得徵收土地所有權,只是非經登記不得再行處分而已。
※民法§七百五十九條:「因繼承、強制執行、徵收、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,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,應經登記,始得處分其物權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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