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台灣人民如何與大陸配偶結婚
根據台灣有關方面規定,〝結婚登記,以當事人為申請人〞,並〝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〞,即在申請辦理戶籍登記時,當事人必須提供被台灣當局承認的證明文件。這裡的〝當事人〞包括大陸一方的當事人,即無論台灣,還是大陸方面的當事人,雙方均可申請辦理戶籍登記;〝證明文件〞指的是由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,且經過台灣海基會驗證通過,並〝推定為真正之文件〞的《婚姻關係公證書》。另外,大陸一方當事人還可以以〝利害關係人〞的身份向台灣的戶政機關提出申請,要求該戶政機關提供台灣配偶的戶籍,以確保婚姻在台灣島內的合法性,及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。(附錄:民政部頒布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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